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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必修Ⅰ类学分5分,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和自我防护,以及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课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提供)。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Ⅱ类学分之和不超过总学分的60%,其中乡镇(社区)医务人员、村医放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所占比例,不超过总学分的90%。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当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得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

(二)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八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Ⅰ类和Ⅱ类学分数在自治区级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二)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未按时录入的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应将合格学员信息和项目执行情况录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举办后4周内完成对继教项目填报情况的审核。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学分授予和管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录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推广项目授予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授予,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授予相应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所在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授予相应学分。

三)参加区外举办的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会议通知及本单位批准证明,由所在单位统一为参加人员录入相应学分,并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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